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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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治〔2002〕131 号
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变性手术后户口项目如何变更的请示》(闽公治〔2001〕178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总队提出的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意见。即: 对于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公民,只要其出具国家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 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核后,公安派出所应予办理性别项目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2002 年 9 月 4 日
摘要与附加信息
此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于2002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变性手术后如何变更公民户口登记中的性别项目的批复。这份文件是回应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关于此类具体操作请求的一个正式答复。文件编号为公治〔2002〕131号。该回复明确同意并指示在获得有国家指定医院成功实施变性手术的证明材料时,申请变更性别项目的公民可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审核通过后,还需重新编制公民的身份号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其原身份证应缴销,随后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该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大陆在行政户籍管理上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为经过手术的跨性别者提供了一个明确而实际的法律途径进行户籍性别登记的更改。文件公布时间为2002年,同时反映出当时行政机关层面对于跨性别议题的回应与处理方式。政策层面上,此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变性人的法律认可度与社会地位,尽管其仅是针对户籍管理的具体手续,但其法律效力及执行细节对于跨性别群体的日常生活有着实质影响。这也展示了当时的社会治理态度及制度灵活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更程序要求提供国家指定医院的手术成功证明,这一条款也表明对变性手术来源及认证的重视。总体来说,该文件是一份政策性、操作性文件,为处理变性手术后的人口信息更新提供了具体指引,显然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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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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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 webpage |
Format | Markdown |
Size | 993 by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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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d Date | 2025-01-19 |
Original Link | [Unknown link(update needed)] |
Author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局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2-09-04 |
Tags | 变性手术, 性别变更, 公安部, 户籍管理, 跨性别, 法律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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