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8〕478 号
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如何为其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请示》(鲁公治〔2008〕6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 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特此批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2008 年 10 月 23 日
摘要与附加信息
这份文件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于2008年10月23日发布的一项批复,针对公民手术变性后如何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问题。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在变性手术完成后,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所需的程序和必要的证明文件条件。具体来说,手术变性公民需提供由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以及由公证部门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和证明。这些文件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性别的手续。此外,变更后的性别信息将导致公民身份号码的重新编制,已领取的居民身份证须予以缴销,并重新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这一批复还特别指出,以往相关的公安部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这一文件为准。
从这份批复中,可以看出公安部对变性手术公民性别变更的高度重视,以及对于程序的明确规定。该文件不仅规范了变更程序,确保了手续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也尊重了变性者的合法权益,允许他们的性别身份在法律层面上得到承认。这在当时的中国大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动向,反映了法律对性少数群体权益保护的逐步推进。
这一批复不仅对个人有重要影响,对于国家的户籍管理政策也是一次完善,为未来如何处理类似事项提供了法律和操作上的依据和参考。
摘要与附加信息为自动生成,仅供检索与参考。如有错误或遗漏(未知),请协助编辑指正,不胜感激。
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 Value |
---|---|
Filename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md |
Type | webpage |
Format | Markdown |
Size | 1401 bytes |
MD5 | e0493809fefbd981c5c03053182d830a |
Archived Date | 2025-01-19 |
Original Link | [Unknown link(update needed)] |
Author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8-10-23 |
Tags | 性别变更, 法律政策, 公安部文件, 户籍管理, 跨性别权益 |
> | |
> 本文由跨性别中文数字档案馆归档整理,仅供浏览。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