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https://zh.wikisource.org/wiki/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8〕478 号
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如何为其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请示》(鲁公治〔2008〕6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 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性别项目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以往公安部三局文件规定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特此批复。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2008 年 10 月 23 日
摘要与附加信息
这份文件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发布,内容为针对公民在完成变性手术后关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正式批复。文件引入背景是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关于公民在国外实施变性手术后的性别登记变更申请的请示,该请示的编号为鲁公治〔2008〕61 号。公安部在经过研究后作出批复,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此类性别变更申请。
文件详细阐述了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具体要求。首先,公民需要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以及公证部门提供的公证书,或者是司法鉴定部门的证明。这些文件需得到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核准,随后,公安派出所将依照程序办理性别变更手续。性别变更完成后,公民的身份号码应重新编制,同时,若公民已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须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新的身份证。
此文件具有调整功能,即任何先前公安部三局的文件规定与此次批复不一致的,将以此次批复为准,从而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合规性。这一批复在2008年10月23日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做出,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保障了变性人士在中国的合法权益。
该文件的重要性在于其提供的官方处理变性人士性别变更的具体标准和流程,这不仅涉及个人身份的社会法律认同期望,也涉及到对变性手术的医疗和公证需求的正式认可,反映了当时社会与政策对待跨性别群体身份认可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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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 [Processed Page Metadata]
Attribute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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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name | 公安部对变性手术后户口性别变更的批复_2008.md |
Type | webpage |
Format | Markdown |
Size | 1403 bytes |
MD5 | 4edd9e699f23a6863ece4507c757a488 |
Archived Date | 2025-01-19 |
Original Link | [Unknown link(update needed)] |
Author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Region | 中国大陆 |
Date | 2008-10-23 |
Tags | 性别变更, 跨性别, 法律政策, 公安部, 中国大陆, 变性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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