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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目录主要收录与中国多元性别及法律相关的学术文献,涵盖变性人群体的法律地位、婚姻权利及社会保护等多方面议题。例如,其中包括陆俊杰的《性别选择与法律的回应》,该文章探讨了性别选择权的法律保护及变性人权益的确认;官晓薇的论文则分析了台湾在同志人权保障方面的发展与法律变迁,特别是在婚姻平权方面的重要进展;同时《2021年中国跨性别权利公众舆论报告》提供了中国跨性别者在公众认知与社会接受度方面的具体数据,揭示了跨性别者在职场及家庭中的现状及挑战。这部分资料不仅为研究多元性别提供了法律视角,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性别认同及权利保障的变化与期待。通过对跨性别者的生存现状进行深入分析,这些文献强调了法律与政策制定的必要性,以促进更广泛的性别认同与社会接纳。
📊 统计信息
总计内容:46 篇
标签:多元性别
法律保护
变性人权利
跨性别
婚姻平权
同志人权
社会态度
性别选择权
法律政策
社会运动
📄 文档
标题 ▲ | 年份 ▼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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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_陆俊杰_性别选择与法律的回应 | 2007 | 展开
该文件为《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年4月第28卷第4期中发表的一篇文章,标题为《性别选择与法律的回应》,作者陆俊杰。文章从法理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变性人群体的出现对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所带来的挑战。文章开头提出,随着社会对性别认知的不断发展,变性手术已成为医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性别的选择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文章的摘要指出,变性人的权利需要法理支持,特别是在性别选择权、性别认同以及后续社会角色和权益的法律保护等方面。
文章详细阐述了对变性人权益的确认应该建立在自然人拥有的自由和健康权利的基础上。在确认这些权利后,法律也必须及时响应以保护变性人的社会角色和权利,使得法律秩序与公正得以实现。具体来说,文章提出了在变性手术的经营者、对象及程序上进行规范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术后变性人所面临的法律权益变化。
在正文中,陆俊杰还分析了当前法律体系如何应对变性人群体的权益,认为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实际对变性人的性别选择权构成了法律支持。他指出,变性手术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而需要遵循法律、道德、伦理等多重标准的严格审核。变性手术后的法律地位确认,对变性人再进入社会活动及享有相应法律权益,如就业、婚姻等,都有重要影响。
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变性手术的法律界定及程序要求,提到法律应关注术后人群在社会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婚姻法律的适用。作者认为,既然法律承认术后性别,那么在就业招聘、岗位安排等方面也应给予变性人同等待遇。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应以变性人身份为由拒绝其婚姻登记。
年份:2007 收录日期:2024-11-23 06:51:15 |
2019中研院法學期刊特刊_臺灣民主化後同志人權保障之變遷_官曉薇 | 2019 | 展开
该文件是由官晓薇撰写的一篇研究论文,标题为《台湾民主化后同志人权保障之变迁——法律与社会运动的观点》,刊登于《中研院法学期刊》2019年特刊中。论文重点探讨了台湾在民主化进程中,同志人权的保障及其法律发展。研究认为,台湾婚姻平权的进展应该放在同志人权运动的发展脉络中进行观察。文中提到,若没有建立在同志人权运动的推进以及各阶段人权法制发展之上的努力,就无法实现这样显著的同志人权进展。
文章开篇,作者指出,过去人权史的探讨往往忽略了社会运动如何从下而上构建和争取权利,并促使权利制度化承认的过程。正式的权利与自然权利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存在,而是由社会力量推动和建构而来的结果。由此,作者呈现出同志人权运动在台湾成长发张的三个轴线:性行为去污名化、工作与教育的反歧视保障以及同性家庭的法律承认。
在分析过程中,文中提及2017年5月24日,台湾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釋,宣布民法未保障同性伴侣缔结婚姻关系违宪,标志着台湾将成为亚洲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这一历史性事件被视作台湾同性恋群体权益发展的高峰,然而,文本中的讨论强调了这一里程碑背后的社会脉络,以及推动这一里程碑的重要社会运动。尤其是在同志性行为去污名化方面,作者强调这一过程并非单纯来自理念的传播,而是多方努力、团结行动的结果。
此文还深入探讨了反歧视法的发展,指出在工作与教育中保护同志群体的权益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最后,作者总结道,同志人权的未来发展需要继续关注社会运动带来的变革,以及这些变革如何影响法律及政策的制定。
年份:2019 收录日期:2025-01-18 |
2021年中国跨性别权利公众舆论报告 | 2021 | 展开
这份名为《2021年中国跨性别权利公众舆论报告》的文件由Winston Luhur、Taylor N.T. Brown、Mingke Liu和Ari Shaw等作者于2021年6月撰写,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公众对跨性别者及其权利的看法。该报告以2017年全球跨性别者态度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对中国的公众态度进行了分析。这一研究表明,目前在中国,关于跨性别者的研究仍然较为有限,特别是社会对跨性别群体的整体态度和他们所面临的权利状况仍需进一步探讨。根据2016年的一项研究,28,454位受访者中,许多人表示在家庭环境中的接受程度较低,57.6%的人表示对LGBTI群体存在“低接受”或“完全拒绝”的态度。关于学校、工作场所和宗教团体的态度,更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表示“不确定”。
该报告中指出,家庭压力是跨性别用户非常关注的问题。根据北京LGBT中心的一项2017年调查,59.7%的跨性别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对他们的性别转变不支持,这表明在许多家庭中,跨性别者面临的敌意和非理性的对待依然严重。报告还强调,在中国大陆,跨性别者的就业状况也十分严峻:跨性别者的失业率几乎是普通人口的三倍,职场歧视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方面,报告提到中国在跨性别权利方面几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现行法律中关于“性别”的反歧视条款仅在就业和教育等领域有所涉及,但这条款的适用性依然非常模糊。在进行性别确认手术后,跨性别者在军队体检等场合也面临巨大障碍。尽管中国允许跨性别者更改身份证上的姓名和性别标记,但这种变更过程相当复杂且困难,常常导致他们在正式手续上如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材料中难以反映真实的自我。报告进一步强调,跨性别者在教育和就业方面都遭遇了无形障碍,尤其是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这些数据反映出传统性别规范在社会中的深刻影响,同时也指出了跨性别者在中国所面临的广泛挑战和对社会政策修改的迫切需求。
年份:2021 收录日期:2024-11-23 05:24:34 |
LEGAL_GENDER_RECOGNITION_IN_CHINA_A_Legal_and_Policy_Review | 2018 | 展开
该文件名为《法律性别认同在中国:法律与政策审查》,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中国妇女大学合作于2018年发布。本文件全面审视了中国关于跨性别者法律地位的问题,探讨了性别认同、法律保护以及相关政策的现状与不足。正文中提到,跨性别者在中国面临着法律认同缺失的问题,这使得他们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处于边缘化和脆弱的状态。文件具体涵盖了法律和政策框架的不同方面,包括对跨性别者法律保护及人权保障的概述,以及与性别标记和姓名变更相关的法规。这些规章制度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和影响也被详细分析。通过分析各类法规,文件指出了在医疗服务保障、就业平等、教育政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领域对跨性别者的显著影响。
文件还讨论了关于跨性别者生存状况的真实记录,特别是在医疗服务的获取、性别认证程序以及在职场中遭遇的歧视等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同时,文件强调了在法律框架和社会实践中应对跨性别者的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呼吁社会各界提高对跨性别者权利与利益的认知,以促进法律和政策的建立与执行。整篇论文以对China的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批判性分析为基础,致力于为跨性别者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持和社会保障。
年份:2018 收录日期:2025-01-18 |
PANDEMIC_OR_NOT_WE_HAVE_THE_RIGHT_TO_LIVE | 2022 | 展开
本文档的标题为《疫情与否,我们有权生存》,由国际特赦组织发布,重点关注亚洲及太平洋岛屿地区跨性别人士所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和相关基本人权问题。该文档由十亿人组成的国际特赦运动所撰写,旨在呼吁全球对跨性别群体的权利予以关注,并强调在当前大流行的全球背景下,保护和捍卫跨性别人士的权利仍然是一个紧迫的议题。文中指出,跨性别群体在教育、就业、医疗等各个方面均遭遇种种限制,这些障碍进一步加剧了他们在大流行期间所经历的困苦。文档详细列出了一系列的结构性歧视,包括在医疗保健的获取、法律性别识别的难度、住房和安全空间的获取等方面所遭受的挑战。
在这份文件的研究中,国际特赦组织通过反映跨性别人士在新冠疫情期间的生活经历,揭示了疫情对他们生计和心理健康的影响。跨性别人士报告称,在疫情封锁期间,他们的生计受到重创,无法获得必要的援助措施,医疗服务的可达性也大幅下降,许多人面临无家可归的风险。封锁期间家中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跨性别者在面对歧视性执法时更加脆弱。文档采用多种来自现场调查的数据,展示了跨性别人士对疫情的反应及政府措施的不足之处。
该文档还涵盖了区域内跨性别组织在危机中的作用,并强调支持和倡导措施的重要性,呼吁各国政府采取行动来消除社会歧视,为跨性别人士创造更加有利的生活环境。此文档的发布意在推动各国政府采取切实行动,以保证跨性别者的基本人权,该文档中包含了多项关键建议,旨在增强社会各界对跨性别群体的了解及支持。最后,文档对结构性障碍对于跨性别社群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提出解决方案,呼吁各方进一步的合作和支持。
年份:2022 收录日期:2025-01-14 00:30:21 |
PDF_三個不利跨性身分的迷思_-_Dean_Spade | None | 展开
该文件为迪恩·斯佩德所著,题为《三个不利跨性身份的迷思》,探讨了与跨性别相关的法律议题及其存在的重大误解。作者是美国西雅图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长期致力于跨性别权利和社会运动的倡导。文本首先概述了近几年美国跨性别法律议题的兴起,提到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已开始通过针对性别认同的歧视和差别待遇的法律,尤其是在涉及暴力犯罪的惩罚上。斯佩德论述了跨性别者在合法身份、婚姻、抚养权及医疗等多个领域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07 19:39:41 |
PDF_司法的跃进与越界_-_反思香港终审法院之变性人结婚权案W_判例 | 2015 | 展开
该文件为一篇名为《司法的跃进与越界——反思香港终审法院之变性人结婚权案》的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外法学》2015年第27卷第1期。论文本身围绕香港首宗变性人结婚案展开,分析了香港终审法院在对该案作出判决时的法律逻辑和社会背景。文章的摘要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于2013年5月针对变性人女士的婚姻权利颁布了重要判决,裁定当时的婚姻法违反了《基本法》中对结婚权的保护。这一裁决被视作突破了嫉妒和业已固化的制度,借助普通法的背景,法院推动了社会对变性婚姻权的认同。然而,作者薛张敏敏对该判决提出了批判,强调其做法欠缺审慎,并指出法院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跃进"与"越界"的问题。
年份:2015 收录日期:2024-11-07 18:45:58 |
PDF_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跨性別族群之性別自主 | 2012 | 展开
该文件是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研究所的硕士论文,题为《跨性别族群之性别自主决定权─兼论国家规制法律性别之界限》。论文的核心议题是探讨跨性别者的性别自主决定权在法律体系下的保障及其界限。作者吴采模的研究旨在填补台湾法律讨论中长期忽视的跨性别议题,特别是性别认同障碍(GID)是否有权变更户籍性别登记的复杂论题。论文开篇通过原本的摘要,就此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跨性别现象在台湾的法律文献中历来被忽视,尤其是缺乏对性别自主决定权的详细论述。
论文分为多个章节,通过分析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宪法基础探讨该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在第二章中,作者回顾了跨性别的相关法律论述背景,详细分析了性别自主决策的动机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提出心理、生理和社会文化为表达性别的三个层面,并结合跨性别者的实例,将其置于基本权利保护的框架之下。
第三章深度分析性别自主决定权的宪法基础,提出一般人格权是性别认同问题的核心基本权,继而推理性别自主决定权应当受到我国宪法第22条的保护。此章节结合国际标准,对比分析德国、日本及欧洲人权法院在性别自主决定领域的研究,形成了对性别自主权的系统化理解。
在第四章中,探讨国家应如何通过消极和积极的方式来保障性别自主决定权。文章不仅讨论了权利的防御功能,还分析了国家在保护性别自主权时应承担的积极义务,包括法律程序保障及制度设计的必要性。最终在第五章,论文提出了针对台湾现行法律框架的批评与建议,呼吁立法者关注跨性别者的权利,确保法律变更能够为性别自主决策提供相应支援。
本论文不仅是法律学术的贡献,也是对社会公共政策的深入思考,旨在引发公众对跨性别权益的关注与讨论,希望通过该研究能够进一步推动台湾社会对于多元性别的理解与尊重。论文最后表达了希望更多人能参与到这项关乎基本人权的讨论中,以期改善未来跨性别者的生存环境。
年份:2012 收录日期:2024-11-07 19:24:49 |
PDF_法律中性别二元范式的批判及重构 | 2013 | 展开
该文件为李岩撰写的学术文章,题为《法律中性别二元范式的批判及重构——以双性人为视角的叙事》,发表于2013年《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第三期。文章主要探讨了法律、医学和社会文化中性别二元范式对双性人的影响。李岩在文章中指出,法律对于双性人的承认不足,主要归因于医学上性别二元范式的延续影响了法学的进步。尽管医学界开始对双性人进行去病化处理,但法律中依然停滞不前,导致了性别认同和社会认同上的困境。他引用了医学研究的数据,指出双性人群体的比例在新生儿中可能高达2%,同时也提到不同的学术研究和统计在对这一现象的定量上存在很大差异,这反映了现行法律对于性别问题的漠视和不作为。文章讨论了法律如何以性别二元模式为基础,从宪法到部门法的性别认同和适用都缺乏对双性人存在的法律保障,李岩提出,立法应当扬弃这种二元传统,承认第三性别的法律地位,并就户籍身份证性别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建设性建议。通过揭示双性人在历史、文化及法律视域中的复杂地位和存在,李岩希望引起法律界对于该群体权利的重视和社会接受度的提升。文章中引用了多种关于双性人历史和文化认同的资料,以及医学界对性别认定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的分析,试图在当前法律困境中寻求解决方案。
年份:2013 收录日期:2024-11-07 19:04:45 |
PDF_由兩性到性別多元平等 | 2013 | 展开
本文档的标题为《由兩性到性別多元平等》,由郑智伟社工主任撰写,探讨了台湾性别平等的发展历史和现状。文中引用了中华民国宪法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与义务的第七条,强调"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段话表明了法律在保障性别平等方面的重要性。作者在文中提到了生活中两性平等话题的不同,例如男女的上厕时间比较,以及经济收益的差异,指出“当一名男生赚100元时,女性则可以赚到更少的元,这表明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性别不平等的问题。
文档中还详细列出了台湾性别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性侵害防治法》(199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1999年)、《性别平等教育法》(2004年)、《性骚扰防治法》(2005年)及《性别工作平等法》(2006年)等,展示了法律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演变和进展。每一条法律都代表了台湾对性别平等的重视,逐步实现法理上的平等。
作者接着探讨了性别多元平等的概念,包括生理性别与性别认同的区别,以及性倾向的各类表达,指出社会上存在的双性人、跨性别及其他性别表现形式。在讨论性别气质与教育时,文中提到"性别平等教育到底在教什么?",提出学生需要认识自我身体、人我身体界限及处理性关系的能力,强调性教育必须与性别平等教育相结合。
文中还引用了有关同性婚姻的社会数据,揭示同志群体在社会中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如家人无法接受、来自社会的歧视等。最后,作者呼吁社会避免使用性别歧视的用言,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其性别身份及表达,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尊重和接纳每一个人。
年份:2013 收录日期:2024-11-07 20:02:46 |
PDF_跨性别性工作者的需求与权利摘要简报09 | None | 展开
本文件为全球性工作项目网络(NSWP)发布的简报,编号为09,标题为《跨性别性工作者的需求与权利:摘要》。它深入探讨了跨性别性工作者(TSW)在面临的多重压迫和风险,揭示了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现今的社会环境中,跨性别性工作者的生存状态和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份简报强调了跨性别性工作者作为一个极其边缘化的群体,在性工作这一行业中的特殊处境及面临的暴力和歧视。文中提到,几乎在每一个国家,跨性别性工作者都遭受着由于性别认同和性工作身份而导致的歧视与暴力,他们还面临缺乏法律保护和医疗支持的问题。
在介绍中,本简报指出在许多国家,跨性别性工作者经常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而被边缘化和刑事定罪,这使得他们在职业生涯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挑战。法律对跨性别者和性工作者的态度,不论是支持性的还是惩罚性的,直接影响到TSW的社会地位和人权保障。文中提到,跨性别性工作者常常只能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从事性工作,因此暴力和歧视行为的发生频率较高。
文件详细讨论了跨性别性工作者所遭遇的具体问题,比如法律权限不足使得其身份和性别认同无法得到合法承认,导致在登记法律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和出生证明时面临困难。同时,跨性别性工作者的工作环境、社会态度及法律体系,也加剧了他们遭受暴力的风险。对于TSW来说,暴力不仅来源于个体的攻击,还包括来自执法人员的虐待和社会的偏见。可见,受教育和就业机会的缺失,导致众多跨性别者不得不选择性工作作为唯一的谋生方式,而这其中的风险与挑战,使得他们在求助和维权的过程中更加脆弱。
最后,简报提供了对政策制定者和项目设计者以及捐赠者的建议,强调应当实施国际人权标准,消除对性工作者基于性别认同和工作取向的歧视等。这些建议旨在为提高跨性别性工作者的生活状况和权利保障提供方向。综上所述,该简报不仅为跨性别性工作者面临的困境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描述,也对改善这一群体的人权境遇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07 19:51:01 |
SILENT_CHANGES_TRANSSEXUALS'_-郭晓飞 | 2016 | 展开
本文件为郭晓飞和朱静姝撰写的学术论文,题为《沉默的变革:内地与香港变性人结婚权利的比较分析》。该论文于2016年9月发表,刊登在《法治前沿》第11卷第3期,探讨了在中国内地与香港两个地区关于变性人结婚权利的法律变革及其背后的社会背景。文章的摘要指出,与香港面临的艰难权利倡导过程相比,中国内地的变性人通过一些“沉默的变革”获得了结婚权利,过程缺乏变性人群体的法律行动、立法机构的辩论或听证,也没有明显的标志性裁决。论文的目的是分析这些法律变化,并探讨这种看似“平滑”的变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变性人权利和性别平等。
年份:2016 收录日期:2025-01-18 |
The_Protection_of_Transgender_Workers_in_China | 2024 | 展开
本文件为Valeria Fappani撰写的《保护跨性别工人在中国: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学术论文,发表于2024年12月。文章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探讨了中国跨性别工作者面临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在法律承认与社会认知方面的挑战。根据论文摘要,中国的跨性别群体因为超越传统的性别二元划分而遭受边缘化。虽然压制现象有所减轻,但依然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在法律承认方面,如强制性别确认手术的要求。尽管缺乏针对性别少数群体的专门法律保护,一些标志性案例如“C先生案”和“高某诉当当案”为跨性别工作者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文章采用酷儿法律理论,对中国跨性别工作者所面临的法律挑战进行了分析,重点研究了立法进展和社会认知如何塑造他们的经历。作者指出,中国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显著矛盾:一方面,该国在女性生育和离婚权方面的权利较为先进,另一方面在其他方面仍然非常传统,性别平等的执行依然依赖于一种二元的性别理解,即性别与生理性别是一致的。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性别平等仅在男女之间得到规定,而对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的歧视并没有法律保护。当前,跨性别者的保护依赖于一些基于性别的反歧视条款,但这些条款往往过于普遍或是建立在性别二元的框架之内。为了推动这一框架的改善,文章提议通过“酷儿解读”来扩展性别反歧视条款,以涵盖更广泛的性别身份。作者运用朱迪斯·巴特勒的表演性别观,强调性别不仅是生理性别的简单表现,而是一系列在高度刚性的监管框架内重复的行为。论文深入剖析了中国当前的法律环境,并对未来的法律改进提出了希望与建议。
年份:2024 收录日期:2025-01-14 00:17:42 |
transgender_peoples_right_to_marry_in_vietnam_and_other | None | 展开
本文档标题为《越南及其他国家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利——法律认可与实际问题》,作者为越南胡志明市工业大学法学院的讲师阮氏安(Anh NGUYEN)。文章探讨了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利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认可,以及越南在这方面的发展和面临的具体问题。文中指出,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利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可,这一权利源于每个人的基本人权。根据2015年的《民法典》第37条,越南首次将“性别重置权”合法化,赋予越南的跨性别者包括结婚在内的诸多道德权利。文中提到,比较了越南与其他国家在跨性别者婚姻权利方面的法律条款,强调了法律确认和实际问题之间的差距。文章指出,虽然越南在法律上承认了性别变更的权利,但在许多国家,跨性别者的法律权益仍然有限,尤其是在手术后的权利确认方面。与此同时,研究显示,全球大约0.3%至0.5%的人口为跨性别者,这在越南的估计人数为29万至48万。然而,这些跨性别者在求职、医疗、社会服务等方面面临诸多歧视和困难,对婚姻权的追求尤其受限。为了保护跨性别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建议应制定具体的法律文件来保护他们的婚姻权利与其他权益。文中以瑞典等国的法律规定为例,说明在保障跨性别者权利方面的不同实践。总体而言,跨性别者的婚姻权利在社会法制的推进中依然面临多种挑战和潜在的问题。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4 00:22:27 |
上政法律評論 | 2016 | 展开
《上政法律评论》2016年第四期(总第十四期)包括了多个法律领域的学术论文和探讨,其中一篇尤为引人注目的是由武玉红教授撰写的《管制刑变革的出路——以缓刑替代的思考》。该论文的摘要提到,管制作为我国社区刑罚的方法之一,存在执行中缺乏制约机制的重大缺陷,作者提出取消管制制度,并以缓刑来替代,从而达到对轻微犯罪分子的更有效的惩治与预防。在文章中,武教授详细分析了管制刑的历史背景及其局限性,指出管制刑在解放战争期间的作用及其应用的逐渐扩展。但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管制刑的用途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
武玉红教授指出,尽管管制刑在历史上曾发挥积极作用,但在当代尤其面临法律适用率极低的问题,并且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得对犯罪者的震慑效果及行为约束力显得微弱。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虽可进行社区矫正,但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人员的惩处却没有详尽的法律依据,这造成了监控上的漏洞。文章提到,管制刑与缓刑在法律上都是对轻微罪犯采取的措施,作者提出管制刑不应独立存在,而应当用缓刑替代,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双重目的。
本期期刊还收录了其他多篇法律研究论文,涉及的主题包括国际法、自卫权、家庭冷暴力的法律规制,以及对网约车法律问题的探讨。每篇文章都展示了作者在其研究领域的深入分析和见解,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律学界在各个方面的探索与思考。期刊内容不仅适合法律从业者,也为研究法律政策及社会现象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通过这样的讨论,法律评论助力法学界的知识传播与思想碰撞,引导社会对重要法律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年份:2016 收录日期:2024-11-01 08:50:04 |
中国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群体的法律法律地位和法律状态 | 2009 | 展开
本文件为《法律与社会环境下的中国男女同性恋、双性恋与跨性别群体的法律地位与法律状态》的研究报告,旨在分析和探讨中国境内LGBT人群的法律地位及其所面临的法律挑战。报告指出,自1997年同性恋非刑事化之后,中国政府对同性恋话题保持沉默,这种沉默不仅阻碍了消除针对LGBT群体法律歧视的进程,还导致了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不一致。文件详细描述了在中国法律法规中针对LGBT群体的多重歧视,包括在公民社会、教育、政治、安全与刑法、家庭法、劳动法和健康与艾滋病等方面的挑战。
报告首先探讨了公民社会中的法律状态,指出法律法规限制了LGBT相关内容的传播,尤其是媒体中的同性恋内容。在教育方面,文件强调了中国教育系统对同性恋教育的忽视,致使脆弱的青年LGBT群体缺乏必要的支持与信息。报告还指出,尽管近年情况有所改善,但LGBT群体仍遭受警察的骚扰和任意拘留,而现行法律对LGBT人群的保护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对抗歧视的法律框架。
在家庭法领域,文件明确指出,中国尚未承认任何形式的同性婚姻或家庭伴侣关系,这导致LGBT伴侣在分居、离婚及监护权判决过程中面临严峻挑战。劳动法对LGBT群体的保护也极为薄弱,缺乏对劳动者因性取向遭受的歧视的明确禁止。报告中提到的诸多实例表明,法律的空白和实施的不足使得LGBT人群面临冒着受到职场歧视和骚扰的风险。
在健康与艾滋病问题上,文件强调了LGBT人群在获取准确的健康信息和艾滋病防治支持方面的困难,尤其是在公众对艾滋病与同性恋之间错误的关联印象仍然存在的背景下。报告总结了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状况和进展,包括对涉及同性恋的媒体内容的严格审查和法律的局限性,让读者看到LGBT群体在面临如何复杂的法律环境和社会挑战。
年份:2009 收录日期:2024-11-02 02:28:26 |
中国跨性别者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法律对策_刘小楠 | None | 展开
本文档标题为《跨性别者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法律对策》,主要由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撰写。该报告探讨了跨性别者在教育权享有方面的现状,特别是聚焦于跨性别儿童和青少年这一复杂而弱势的群体。他们不仅面临被边缘化的风险,也常常受到歧视。报告首先指出,教育是所有个体获得发展机会和社会资源的重要基础,也是一项基本人权。正因为如此,教育机构在个人和社会观念的塑造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尤为明显。跨性别者作为人群的一部分,自然应平等享有这一基本人权。然而,他们的教育权常常遭受侵犯,主要因其性别表达不符合社会主流性别刻板印象。报告通过实地访谈的方式,展现了跨性别者在享有受教育权的过程中所遭遇的实际挑战。文中提到,教育环境的友好程度、教育机构设施的完善以及教育内容的妥帖,在跨性别者的成长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机构是否能理解、接纳并尊重跨性别者的性别认同,直接影响他们的学习体验和心理健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端到国际法所规定的有关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以及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进行了详细梳理。报告认为,国家在保障跨性别者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不会消逝,而应根据他们的具体需求提供更为有针对性的法律支持与社会保障。最后,该报告总结了在教育领域的良好实践和改善性建议,以期提高社会对跨性别者教育权的重视,促进政策的改善与落实。报告中也强调了各责任方在保障跨性别者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建议与实例,使政策和实践内容能够更好地适应跨性别者的需要。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从刻板印象到关系型歧视 | 2019 | 展开
该文件是关于性少数群体在就业市场上遭受歧视的法律研究。文章的原始摘要指出,性少数群体在就业市场上是受到歧视的弱势群体,而在中国,这一领域的研究相对较为缺乏,这不利于保护性少数群体的平等就业权。美国联邦法院关于性少数群体就业歧视诉讼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性别刻板印象”到“关系型歧视”的理论演进。这样的发展反映了美国《民权法》第七章中对职场公平的理念,也展现了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民权运动、女性主义运动与同性恋运动推动下的社会法律环境变化。虽然中国在这些方面的情况与美国不同,但在劳动法的反歧视条款中同样以“绩效”为用人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并且在性少数群体争取权利的进程中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因此可以借鉴“刻板印象”和“关系型歧视”等理论。
介绍指出,性少数群体包括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与主流社会不同的个体,如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及间性人等。文章 further探讨了性与社会、历史之间的关系,强调现代性特征之一是性生活的变化,性别与社会是相互塑造的。经过改革开放,中国对于私人生活的控制逐步减少,多个生活方式和亲密关系的包容度在增强,但对于性少数群体,尤其是在公共讨论中,依然存在文化禁忌的现象,导致不少性少数者处于隐蔽状态。
该研究还探讨了近年来中国有关反就业歧视法的发展,尽管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已经有所进展,但专门针对性少数群体的研究仍然稀少。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性少数群体的歧视,但对于性生活的法律框架已经历了重要进展,尤其是在性别重置手术后的身份证明问题上。然而,在实际案例中,特定的法律解释和实践仍然存在模糊地带,这对性少数群体求助于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实效性带来了挑战。
文章最后指出,在规范针对性少数群体的就业歧视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人权法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从而不断推进性少数群体的法律权益保障。整体而言,该论文不仅对性少数群体在职场上面临的歧视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也提供了中国在这一领域未来法律研究和政策发展的方向。
年份:2019 收录日期:2024-10-29 05:51:28 |
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法律政策研究报告_刘明辉_2019.pdf | 2020 | 展开
本文件为《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法律政策研究报告》,由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撰写,旨在探讨和分析中国在保障性少数群体方面的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与政策缺陷,以及提升他们在职场中平等待遇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文件开篇引用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同志”项目的背景,并指出该项目的目标是消除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的就业歧视。报告指出,虽然中国法律中有一些禁止就业歧视的条款,但性少数群体并未被明确列入法律及政策规范,导致他们在就业中依然面临严重的歧视。
在研究的背景和目的部分,报告详细描述了中国职场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状况。根据调查,有超过五分之一的性少数员工曾经历过职场歧视,而这种歧视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文件列举了若干真实案例,描述了包括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在内的群体所遭受的就业歧视,包括典型的拒绝录用、擢升机会的丧失以及因公开身份而遭解雇等情形。
在第二章中,报告讨论了中国现行平等就业的法律与政策,分析了国际公约与国家立法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法律如何在监督和执行上存在缺失。特别提到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但对性少数群体的保护却明显不足,法律尚未对“性别”的定义进行有效扩展。在第三章中,报告呼吁立法和政策需要进行有效完善,指出现实需求强烈,必须尽快弥补法律的缺失。
本报告的摘要部分指出,研究基于文献比较研究和深入访谈发现,保障性少数群体的平等就业权亟待法律明确并加以保障。法律与政策的完善不仅能帮助保障性少数群体的权益,也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报告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多个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速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及人社部推出《关于保障性少数群体平等就业权的通知》,以构建更加公正的就业环境。
年份:2020 收录日期:2025-01-18 |
关于代孕爸爸事件的生命伦理与法律问题思考 | 2008 | 展开
该文件题为《关于“代孕爸爸”事件的生命伦理与法律问题思考》,由邹涛撰写,发布在2008年10月的《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杂志上,主要讨论了全球首位“代孕爸爸”托马斯·比提的事件所引发的生命伦理与法律问题。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于变性人婚姻、生育以及代孕等新兴生殖技术的热烈讨论,文章指出,托马斯为了实现与妻子的爱情,放弃了自己的女性身份,通过变性手术成为男性,但他同时也保留了子宫。在妻子南希无法生育的情况下,托马斯停止了一年多的激素治疗,选择成为“代孕妈妈”,其身份引发了深刻的伦理和法律思考。
在摘要部分提到,此事件突显了当今社会对生命伦理和法律的迫切检讨,尤其是在变性手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新兴生命技术方面。作者强调,新技术的合理性和潜在的负面影响,指出制定相应法规是避免伦理道德和社会混乱的重要手段。
文章深入探讨了生殖伦理的问题,特别是生殖健康与生殖权利的复杂关系,以及托马斯的社会与生物身份的混淆。他的案例引出了关于生殖选择自由权、社会权利的探讨,提出了代孕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文章还探讨了如何在社会与法律框架内理解托马斯的身份,认为虽然他在法律上被承认为男性,但在社会现实中,他与一个典型父亲的角色之间仍然存在复杂的冲突。
文章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了托马斯所面临的家庭关系问题。他的孩子将同时认知到生物学上的母亲和社会身份上的父亲,这种混乱可能对家庭造成长远的影响。最后,作者指出,在技术和法律尚未完善之前,针对代孕尤其是变性人代孕的现象应予以规范,以确保人们在享受新技术便利的同时,不导致伦理与法律困境的产生。
整篇文章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概念的整理与讨论为人们理解这一事件提供了深刻的视角,并希望能够引发社会对于生殖技术与个体权利之间关系的重新思考。
年份:2008 收录日期:2024-11-01 08:53:45 |
办理一则特殊公证的心得_陆岗松 | 2009 | 展开
该文件名为《办理一则特殊公证的心得》,由公证员陆岗松撰写,主要记录了办理与跨性别相关的公证流程和经验。公证员陆岗松来自浙江省宁波市明洲公证处,他在文件中详细描述了一个特定案例,即一位年轻申请人希望将其身份证上的性别由女性更改为男性的过程。该案例的时间框架大约是在2009年,这位申请人于2008年12月份在上海某医院进行性别变更手术,之后前往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登记。陆岗松在准备公证证明期间,详尽查阅了相关法律文件,并与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
文件内提到,申请人在变更性别登记时,需要提供多项文件:包括医院的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材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有责任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法律意义,以确保公证行为的合规性。陆岗松还强调了公证员在这一流程中的重要性,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懂得如何与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引导他们表达真实的想法和提供真实的材料。文件详细列举了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公安部门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确认的精神科病史以及手术申请人自述的报告等,最终公证员签字确认申请人性别的申请,并出具相应的公证书,帮助其顺利完成身份上的更改。
在这一过程中,陆岗松表达了对公证服务的深刻理解,他不仅仅将其视为一项法定业务,而是对社会多元性别认可和法律制度的体现,强调了公证行业在促进社会公正与个人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文件中也提出了对未来跨性别人士公证需求的预期,指出要加强公证员的专业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处理这类日益增多的申请。最后,陆岗松认为,公证的过程不仅是法律的适用,也是学习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年份:2009 收录日期:2025-01-18 |
变性手术算病假_整容手术算病假吗 | 2020 | 展开
这篇文章讨论了变性手术和整容手术在劳动法中的病假资格问题,探讨了如果这些手术导致员工缺勤,是否可以被视为病假。《变性手术算病假,整容手术算病假吗?》的内容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当前法律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的复杂性。文章引用了无锡市人社部门的争议案例,描述了一位名叫谭某的员工因未提前请假而被公司辞退的事件。谭某进行了一项双眼皮手术,因未事先请假,被公司认为是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谭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开出的病假手续,但仲裁委员会认为谭某的手术性质不符合“病假”的定义,从而未支持谭某的诉求。根据现行劳动法规,病假通常是指因疾病或非工负伤而导致的缺勤,而谭某的双眼皮手术并不符合这一条件。
接着,文章讨论了变性手术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其对劳动者身份的影响和相关的法律条款。举例来说,另一位员工高某因易性症进行的变性手术能否算作病假则与其是否能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明直接相关。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如果希望请假,则必须有明确的医疗证明来证明其缺勤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文章强调,现代社会对多元性别的包容性正在提升,但在法律条文中缺乏清晰的规定,造成了在实际案例中的判决不统一。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便适应这种多元现象。这一内容不仅关乎法律层面,也涉及到社会对变性人和跨性别者的认知及其社会责任。
文章从心理健康、社会平等及人权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变性人的生存状况,呼吁公众与法律共同努力,促进对变性人群体的理解与支持。法律并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生活的实践和人权的体现。因此,变性手术和整容手术议题的法律界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由此可见,社会的容忍与法律的宽容是建立在对个体尊严与人格的充分认同之上的。
年份:2020 收录日期:2024-10-29 05:51:23 |
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_中华民国內政部委託研究報告 | 2013 | 展开
本文件是《各國跨性別登記制度》的研究報告,由中華民國內政部委託進行,報告的印製日期為中華民國102年9月。研究目的是為了改善台灣跨性別者的社會處境,並根據「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對相關議題的討論,蒐集並分析國外的相關法規與制度,從而提供改善台灣跨性別登記制度的建議。報告由逢甲大學的王珍玲教授主持,並由蕭淑芬、姚孟昌協同主持,張存華擔任研究員,林威帆和黃偉翔為研究助理。
報告內容詳細探討了德國、瑞士、奧地利、日本、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的跨性別者身分登記相關法規及其立法沿革,報告的目次中明確劃分了各國法律的具體規定,並評估其對跨性別者權利的影響。第一章是緒論,概述了研究的背景及目的,第二章深入探討七個國家的法規,包括從申請到變更的程序及要求,特別著重於跨性別者在法律上的性別認定問題。結論部分則提出了針對台灣現行制度的具體建議,以期提高對跨性別者的法律保障。
報告的摘要強調了幾點關鍵詞:跨性別、變性、性別登記等,並指出因應「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要求,行政院於101年8月17日決定進行相關的研究。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分析法與比較法,團隊仔細分析了相關國家的法律文獻,並舉行焦點座談會以蒐集各界意見,若干附錄則包括了研究過程中的座談會議程及訪談問題,並附上了各國相關法律的具體細則。
本報告的重要性在於其不僅提供了對跨性別者在各國法律地位的比較分析,也為台灣未來在這一領域的立法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資料。透過分析不同國家的做法,報告為台灣如何改進跨性別登記制度提出了具體建議,希望能夠改善跨性別者的法律地位及社會處境,促進其基本人權的保障。報告隨附多個表格及附錄,詳細地羅列了各項法律及程序,便於深入理解不同國家的變性法律制度。
年份:2013 收录日期:2024-11-02 02:44:29 |
同性婚姻权的性理论分析_熊金才 | None | 展开
本文件《同性婚姻权之性理论探析》由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金才撰写,针对近年来同性婚姻权的法律实践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其中的性理论基础。文章开头提到,随着社会对同性恋权益的逐渐重视,上个世纪以来性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些理论包括了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和构建论、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以及自由主义性伦理理论。文章指出,这些理论不仅丰富了人们对同性恋的理解,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扎实的理论支撑。随着如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先后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框架,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遭遇冲击,社会也对性权利、性道德及个人自由等问题进行了再审视。
在对同性婚姻权的探讨中,熊教授详细分析了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认为生理因素在同性恋的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并用近期的科学研究支持这一观点。如英国性学家哈夫洛克·蔼理士在其名著中指出,同性恋是人类性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引用了现代生物学和医学对于性倾向与基因、脑部结构的研究结果,试图证明这一生理性因素的存在。
另一方面,熊教授也提到建构论所提出的社会与文化因素如何影响性倾向的形成。他详细探讨了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和压制如何通过文化手段得以维持,并借此反思同性婚姻权的法律认可以及人们对性自由的理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对酷儿理论的阐释展现了其对于同性婚姻权的包容性和对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文章也指出,自由主义性伦理理论为推动同性婚姻权的法律实践提供了伦理支持,认为性活动应以自愿为基础,在私密空间中进行。
总的来说,该文不仅丰富了同性婚姻权的学术讨论,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文件的最后部分提出了对中国同性伴侣维权的呼声,关注了社会对婚姻家庭观念的演变所引发的广泛论争,展示了这一主题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23 04:48:38 |
器官鹤植硇人身权问题研夯 | 2004 | 展开
该文件是一篇关于器官移植与人身权问题的学术论文,发表在2004年第10卷第2期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文件的标题《器官鹤植硇人身权问题研究》旨在探讨器官移植作为治疗疾病的重要手段对法律、伦理道德及人身权的影响。文章由宗晓虹和钟和艳两位学者撰写,来自武汉科技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
在摘要部分,作者指出器官移植尚需法律保障,器官对于人具有非凡的重要性,而器官移植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法律秩序产生了冲击,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的问题上。文章探究了器官移植与人身权的关系,提出解决器官移植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建议,并强调要尊重人格尊严,促进器官移植法的制定和完善,最终实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核心精神。
论文的内容进一步详述了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器官移植技术逐渐进入临床应用,发展较快,已开展肾脏、肝脏、心脏等多种器官的移植手术,并取得可观的成就。全球有超过15万登记在册的病人等待移植,需求量逐年增长。作者提到,我国在器官移植中的供体资源面临较大挑战,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来规范器官移植工作,确保其合法性和道德性。
文章中提到,器官不仅是人体的组成部分,其在移植过程中涉及的人身权问题也十分复杂。医疗实践中,器官的一切权利应得到保障,不能简单视为物品。尤其在涉及人类的根本利益时,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确保器官与人格的密切联系。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文章分析了器官与人格权的关系,认为无论从何种角度看待,器官均与人的生存存在密切关联,不能任意分割。
法律应重视器官捐献后的权益,特别是尸体的器官使用需遵循死者生前的意愿。作者强调,社会应当承认人在生前对其身体器官享有的权利,并为其捐献设立合理的法律框架,以保障捐献者及受者的尊严和权益。同时,文章也对器官移植与身份权的界定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对于器官使用的法律和伦理规范的必要性。
年份:2004 收录日期:2024-11-02 02:27:40 |
国际人权法与性别认同研究报告 | 2011 | 展开
本文档为《国际人权法与性别认同研究报告》,全面探讨了在国际人权法框架下,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所涉及的人权问题。文中首先明确了人权的基本概念,指出人权是无论国籍、性别或其他身份特点,每一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随着全球对人权认识的提升,特别是在对性别多样性的重视上,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成为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写入《世界人权宣言》等核心文件中。
报告进一步分析了歧视问题,包括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及间性者的歧视在法律上是否被允许。国际人权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各国不能以此作为法律规定施行的免责理由。该文件提到联合国人权机构的各项条约、决议,强调遵守这些国际人权规定是各国的义务。并且,文件列出了侵犯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所导致的人权问题,包含了暴力袭击、社会与家庭内的歧视、以及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等。
在讨论各国在保护跨性别者及性别认同者权利方面的基本义务时,报告强调了应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迫害、立法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同时要保证当事人得到正义享有权利。文件基于联合国多个机构的指引,详细列出了各国在立法和执行层面的责任,必须确保对受害者的保护,及时调查暴力事件并进行制裁。
最终,报告呼吁各国政府尊重并实施与性取向及性别认同相关的人权义务,特别是以人为本,促进包容与公平应该成为全球人权发展的方向。综合其内容,该文件对国际人权法在处理性别多样性和跨性别权益问题上提供了深刻的洞见与明确的法律框架,对后续法律政策和公共意识的建设产生了积极影响。
年份:2011 收录日期:2024-11-23 06:38:35 |
多元与包容倡议报告_高博金_2015 | 2015 | 展开
《多元与包容倡议报告》由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发布,内容涵盖了该事务所致力于推动法律行业内的多元性和包容性的具体措施与倡议。报告指出,高博金的多元与包容委员会积极推动各种文化和民族身份的招聘与职场发展,其成员约65%来自法律行业中代表性不足的团体。本所对于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及酷儿员工的支持也表现在环境和文化的塑造上,尤其在Pride@K&K项目内,该项目旨在为LGBTQ同事提供支持与发展平台,组织社交及职业活动,同时与公益团队合作,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LGBTQ人士。
文中提到,在高博金律师事务所,女性占据了相当多的领导岗位,并在各层级中积极推动女性的招聘与职业发展。事务所的女性领导人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努力,确保女性及少数族裔有良好的职业晋升通道。同时,通过导师项目,本所为年轻律师和员工提供交流与成长的机会,力求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报告中介绍了国际律师项目,帮助国际律师接触到美国及其他法律体系的机会,使他们能参与庭审及听证会的机会。高博金也致力于在全所范围内营造一个注重平等与包容的环境,推动多元化的政策,例如提供针对跨性别者的医疗福利、加长产假及同居伴侣福利等。高博金所内的各种政策和实践旨在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支持与发展机会,体现了事务所对多元性的长期承诺。这份报告不仅展示了高博金在多元与包容领域的努力,也为其他同类机构设置了一个良好的标杆。
年份:2015 收录日期:2024-11-23 03:01:00 |
实施变性手术应以法定程序的审理为前提_汤啸天 | None | 展开
该文件标题为《实施变性手术应以法定程序的审理为前提》,作者汤啸天,他是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的副主编,并专注于被害人学、刑法学与犯罪学等领域。本文主要探讨在中国变性手术实施中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与规定,包括对变性手术的医疗、社会及法律层面的深入分析。在引言部分,作者指出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及社会对变性人群的理解增加,变性手术在中国已不再是一个禁忌,但也潜藏着法律风险。特别是一些医院虽声称能够成功实施变性手术,实则背后涉及不同的利益因素,可能对变性者的选择造成误导。文章引用国际奥委会允许变性运动员参赛的信息,强调变性人问题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有时甚至变成热点事件。
在讨论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时,汤啸天详细列出了变性手术希望满足的标准与要求,以确保患者在手术前经过充分的心理评估及治疗,而这些标准在不同医院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作者提及的条件包括患者需要经过至少一年的激素治疗,并在术前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变性手术的顺利进行,并降低手术失败或患者后悔的风险。但是,当前中国的法律环境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来保护变性者的合法权益,变性手术实施后的法律承认问题仍旧待解。
文件中还提到变性手术可能会导致患者面临法律纠纷,尤其是在手术失败或者患者对手术结果不满时,医疗机构可能会面临来自患者的诉讼。因此,作者呼籲建立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以防止医疗机构过于随意地决定变性手术。最后,汤啸天还提到,摘除健康器官的合法性问题在法律上同样存在争议。这一法律与伦理问题提示我们,变性手术不仅关乎个体的生理性别改变,同时也涉及保障患者的健康权与完整性,强调对患者身体自主权的尊重。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性_别少数群体平等保护研究_14533241 | None | 展开
该文件名为《性别少数群体平等保护研究》,是针对性别少数群体特别是跨性别和多元性别人士的平等保护问题所进行的学术研究。虽然文件内容未被直接提取,但根据其标题和相关领域的研究背景,可以推测其涵盖了多种与性别认同和性别表达相关的法律保护问题。 研究可能探讨了现有法律框架在保护性别少数群体权益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供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促进社会对性别多样性的接受与理解。文献中可能涉及法律条款的具体分析,例如中国的《反歧视法》、《婚姻法》、《社会保障法》等如何在实际中影响跨性别个体的法律地位,家庭关系及其社会保障的获取。另一重要方面是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对性别少数群体权利的保护现状,这包括交互评估不同地方立法的有效性与局限性。研究还可能引入统计数据,显示性别少数群体在生活中遇到的不平等待遇,如就业歧视、医疗资源获取困境和社会支持不足的情况。文件的调查和研究方法可能结合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手段,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展示性别少数群体在平等保护问题上的真实声音与需求。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性別承認制度的影響與隱憂_龍笑娟_2017 | 2017 | 展开
这份文件《性别承认制度的影响与隐忧》由龙笑娟于2017年撰写,是关于香港跨性别人士法律权利和性别认同的探讨。文件开篇提到在变性人W的婚权案裁决中,终审法院建议香港政府参考英国的《性别承认法令》,以妥善解决变性人士在法律上面临的种种困难。作者在文中表达了对香港照搬英国性别承认制度的强烈反对,认为这个制度在好心的推动下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年份:2017 收录日期:2024-11-23 06:07:55 |
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 | 2016 | 展开
此份文件标题为《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为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所委托,由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及亚太研究院进行的研究,发布于2016年1月。本报告旨在通过收集与分析相关数据,探讨在香港社会中,涉及性倾向、性别认同以及双性人身份的歧视现象,及其对相关群体生活的影响。
报告的结构分为多个章节,第一章引言部分对研究背景、目标和方法进行了概述,定义了报告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它进一步指出香港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在国际人权法以及本地反歧视法规方面的义务。第二章文献回顾则详细总结了过往关于LGBT人士在香港遭受歧视的研究,并着重分析了这些研究在不同领域(如教育、就业等)中的发现和局限性。
在研究方法上,报告通过对LGBTI人士的焦点小组和质性访谈,深入了解他们的亲身经历和所面临的挑战。研究发现,香港的LGBTI人士在法律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尤其是在婚姻权和社会认同方面。报告还揭示了公众对这些议题的态度,指出了教育和社会意识提升的必要性。
综合来看,此研究揭示了香港在平等与包容方面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强调立法的重要性及其能够为性别多样性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以应对持续存在的歧视现象。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总结了研究的主要发现,并提出了对未来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建议。
年份:2016 收录日期:2024-11-02 02:42:59 |
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 | 2017 | 展开
本文件题为《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是由马可彤童撰写的一篇审阅稿,主要聚焦于性别认同在法律上的承认状况,探讨了国内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立法现状。本文梳理了欧洲、亚洲以及南美洲的一些国家在性别认同法律承认方面的立法和司法案例,期望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和政策修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首先对性别认同、跨性别和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进行了解释,说明其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性别认同法律承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许多跨性别者面临身份证件信息与实际性别认同不符的尴尬与困扰,本文提到这种不符会带来生活中的诸多困难,如在求职、接受医疗、日常生活中的性别歧视等等,这表明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是跨性别者能够生活得有尊严和自我的基本保障。
进一步,本文介绍了性别认同法律承认的国际人权公约基础,指出尽管这些公约中没有直接说明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但却包含自由、尊严和自决权等基本权利,这些都为性别认同的法律承认提供了理论支持。作者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多部重要文献,详细阐述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关注。同时,结合《日惹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强调了性别认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指出每个人都不能被迫接受医疗干预以获得法律承认。
在具体的法律程序方面,作者介绍了不同国家在性别标记变更时所设定的条件,分析了这些条件的立法目的及其对跨性别者的影响。以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为例,作者强调了政府在这一领域应负的积极义务,并指出,过去不同国家由于立法滞后而对跨性别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犯,特别是在性别重构手术的强制要求及姓名变更的程序上。
最后,文件中提到,未来的研究可继续扩大至北美、大洋洲及其他亚洲地区的法律承认现状,以更全面的视野推动性别认同的法律认可与承认。这不仅有助于理论的深化,也有助于实践中针对跨性别者权利的保护与增进。
年份:2017 收录日期:2024-11-02 02:33:46 |
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 | 2018 | 展开
本文件是关于性别选择权性质界定与法权塑造的学术文献,发表于2018年,在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刊登。文章由刘云生和吴昭军共同撰写,探索了性别选择权的法律内涵和社会重要性。文章指出,性别选择权是指行为人因生理差异或性别焦虑原因依法自主变更为另一目标性别的权利。承认性别选择权不仅有助于构建和确认个人的主体资格,还能促进身份关系的认证、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及社会角色的识别。
在摘要中,作者强调性别选择权具有自然法、宪法和民法基础,归属于人格权、身份权和身体权。性别选择权的行使需要法定要件,同时遵循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并需遵循类型限定和次数法定的原则。文章详细阐述了性别在法律上的多重内涵,包括染色体性别、解剖性别、社会性别和心理性别。随着社会的进步,传统的生理性别决定论受到社会建构论的挑战,这一变化对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德国的立法允许在性别选项中增加空白选项,体现了对性别选择权的认可。
文章对不同类型的性别选择权进行了讨论,包括基于基因序列筛选、医学变性及法律变性等情况,并探讨了在文化与法律框架中,性别选择权如何反映和影响社会结构、法律适用和个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文中提及,如今许多国家已在立法中逐渐承认性别选择权,这一趋势反映了全球性别多元化选择的时代潮流。
文章最后,作者讨论了性别选择权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包括保障个体人权、优化个人身份认同、促进婚姻立法的发展以及推动社会角色的合理构建等,强调了这一议题在当前社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年份:2018 收录日期:2024-11-01 08:47:49 |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報告 | 2016 | 展开
该文件是由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委托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报告,主要关注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相关问题。报告中深入探讨了香港LGBTI群体在法律和社会层面的现状,以及在这些方面实施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报告的背景部分指出了香港在此类问题上长期存在的缺乏法律保障与政策支持的现状。通过对香港的法律框架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分析,该报告指出,当前香港的法律并未充分保护对LGBTI人士的歧视行为,亟需强有力的立法来改变这一现状。报告的第一章详细介绍了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及结构安排,定义了主要用词和概念,在对相关概念进行详细解释的同时,也对香港现行的法律义务进行了概览。第二章则回顾了以往关于在港LGBTI人士遭受歧视的研究,涵盖了就业、教育、及其他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同时还包括公众对立法禁止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歧视的态度分析。通过数据统计与访谈,报告揭示了LGBTI人士在各自生活领域中的生存现状与所面临的困难,特别是在人际交往和就业方面。第三章更加深入地讨论了研究方法,包括焦点小组与质性访谈的安排,旨在收集LGBTI人士的真实经历与意见,以便为未来的政策制定提供有力支持。整份报告不仅是对香港社会现状的全面反映,更重要的是为推动立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证数据。该研究报告在2016年1月发布,正是在全球范围内,对性别与性取向权利的重新审视与积极呼吁背景下进行的,显示了社会对于改变的渴望与期待。
年份:2016 收录日期:2024-11-02 02:42:06 |
武装冲突性暴力的法律影响与应对策略_格洛丽亚·加焦利_李强 | None | 展开
本文件为一篇讨论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学术论文,标题为《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违反》,由格洛丽亚·加焦利(Gloria Gaggioli)撰写,李强翻译。论文中详细探讨了性暴力在现代武装冲突中的普遍性,指出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对任何形式性暴力的绝对禁止,并强调了国际刑法对性犯罪的个人责任。 在摘要部分,作者提到,性暴力在武装冲突中日益猖獗,而法律与现场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是亟待关注的重点。作者认为,仅通过潜在的法律空白或不确定性来解释这一现象是不够的,必须寻求在国内和国际层面改善现有法律的实施。 文件中还提及,性暴力通常被视为武器或战术的一种,其针对的对象不仅限于女性,男性和少年也可能成为受害者。随着许多武装冲突的发生,性暴力数据的统计显示,这种现象并非个别事件,而是系统性的问题。例如,根据联合国的数据,自武装冲突开始以来,刚果民主共和国就有超过20万名女性遭受性暴力,而1994年卢旺达大屠杀期间也有数十万女性被强奸。这些数据表明,性暴力是一种看不见的犯罪,受害者因羞耻感或恐惧而不愿站出来揭露真相。文中还指出,强奸和性暴力的定义在法律框架下存在广泛的解读,而不仅仅限于身体的侵入。 例如,在“阿卡耶苏”案中,性暴力被定义为“在强迫的情况下对一个人实施的任何带有性色彩的行为”。此定义表明,性暴力的种类多种多样,涵盖了从简单的性暗示到严重的身体侵害。论文总结了国际法在性暴力问题上取得的进展以及所面临的挑战,指出必须加强对现有法律框架的实施,以减少性暴力的发生。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和讨论展示了性暴力在武装冲突中的复杂性以及急需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23 04:04:13 |
法律对“变性”的回应_《我国现行法律中性法律的理论与现实盲点研究》课题组 | 2008 | 展开
该文件名为《法律对变性的回应》,其摘要指出变性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当前在中国并未得到相应的法律回应。这使得变性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一方面,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变性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法律的空缺导致与变性相关的法律关系变得混乱。论文认为,在对变性现象进行法律规制时,应该从变性手术的规范、变性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
文件详细探讨了变性个体进行手术的前置条件以及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目前我国的法律标准几乎是空白的,只有一些行政规章的规定较为随意,缺乏规范性和操作性。对此,作者提出,变性手术应当设定严格的前置条件,包括必须由医学界的专业人士进行确认,以防止变性过程中的滥用和误用。同时,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和刑法等法律条文也应当适时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变性现象带来的新问题。
文中还提到,针对目前已进行变性手术的个体,及时更新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性,更是对每一位变性公民基本人权的捍卫。变性个体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在婚姻和继承权方面的法律地位亟需明确。通过对比国际经验,文中总结认为,许多国家在应对变性个体婚姻权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的立法进展,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
该文档篇幅较长且内容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涉及法律、社会心理、医学等多重领域,促进了对变性人群体现实状况与法律需求的深入探讨。
年份:2008 收录日期:2025-01-18 |
瑞典性工作法律与废娼主义影响研究_Jay_Levy | None | 展开
本文探讨了瑞典于1999年开始实施的针对性工作的法律及其影响,这一法律以刑事责任追究买方为核心,而非卖方。该法律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议,很多国家开始效仿,试图采纳类似的法律。在这场围绕“瑞典模式”的辩论中,性工作者及其权益组织的声音常常被有意压制,这种现象被称为“消声模式”。文中详细分析了这一现象的根源和表现方式,包括消声的手段以及如何对性工作者证言的系统性削弱。
通过对瑞典性工作理解的解构,作者指出这种法律背后的理念是将性工作视为对女性的暴力行为,并将性工作者归类为无助的受害者,忽视了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又如在瑞典,性工作被简化为一种暴力和剥削的表现,这种极端化的观点使得性工作者的实际经历被抹去。文中提到,性工作者的声音应当被纳入对性工作论述的讨论,而不是被一方剥夺其发言权。
作者进一步探讨了瑞典如何通过消声模式,尤其是与激进女权主义相关的理念,影响社会对性工作的理解与接受度。通过分析不同的消声策略,包括“虚假意识”、“撒谎和逞强”,以及“不具代表性的观点”,本文试图阐明对性工作者的偏见如何在法律和社会结构中得以维持,导致对性工作者的权利与经历的忽视。整体而言,本文呼吁对性工作者的声音给予更大的重视与认可,推动对性工作及其相关法律的全面理解。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经济与法律学院 | 2024 | 展开
这份文件来自经济与法律学院,题为《研律创新与法同行》的学术报告会,记录了在2024年10月29日于辽宁科技大学举办的多场演讲和研究报告。这种活动不仅丰富了学术交流,也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了解当前法律研究动态的良好平台。报告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从知识产权到环境保护法,分析了当今社会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文件中提到,主讲人丛巧玉进行了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研究,其报告旨在探讨如何通过司法手段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及产业发展。与此相关的,胡伊莹的演讲聚焦环境保护法的按日计罚制度,借助具体案例分析了该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实际应用与挑战。
其他报告则扩展到了刑法领域,孟依探讨了轻罪治理背景下程序出罪机制的研究,显示出对轻罪案件的法律程序及其灵活应对的关注。同时,魏佳美的报告聚焦网络赌博中的非法行为定性,反映出新兴网络犯罪现象对法律适用的迫切挑战。法治的深化与完善,尤其在生态环境侵权方面,涉及到黄诗雨进行的赔偿认定标准类案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赫宇彤的发言则特别关注跨性别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探讨了在当前社会与法律背景下,跨性别人士在就业中面临的权利保障问题,为相关法律政策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此研究有助于引发更多人对跨性别权利保护的关注,推动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报告还包括其他多位学者如冯家诚探讨的对帮罪的主观认知程度进行论证,以及王永峰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促进乡村振兴的意义的研究,展现了法律研究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整体而言,该文件不仅汇集了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法律专业的学习与研究提供了实际的案例与分析,同时也展示了学术界对社会热点话题的敏感性与深刻洞察,尤其是跨性别及多元性别群体的法律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年份:2024 收录日期:2025-01-18 |
罪犯变性了怎么办_贾振华 | None | 展开
文件《罪犯变性了怎么办》由贾振华撰写,探讨了与变性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以及社会对变性人的认知和法律地位。随着变性人群体日渐壮大,变性手术的普遍化与变性人身份的法律认定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议题。贾振华在文中详细解释了“变性症”的概念,即当一个人的心理性别与其生理性别不一致时,会产生焦虑情绪,并愿望通过手术改变性别。变性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现象,且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便有人对此现象有所记载,直至1931年首例变性手术成功后,变性术才逐渐被社会接受,且逐步发展为大规模的医疗行为。
然而,变性人获得法律认可的困难在于,许多法律体系仍然以生物学标准来判断性别,将性别看作与生俱来的特征,限制了变性人的权利。贾振华举例说明,虽然个别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变性人的变性身份,并允许他们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但这一过程通常伴随着极其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在一些案件中,如英国的案例,变性者在法律上仍可能面临身份认定不被承认的困境,影响他们的婚姻与家庭生活。贾振华提到1983年英国的一宗案例,法院基于生物学的三项标准(染色体、性腺和生殖器)否定了变性人的法律身份,这让许多变性人无法通过婚姻法律途径获得身份认定。
在探讨法律与变性身份的时候,贾振华还提到关于变性人责任的界定问题。变性人是否应当对其性别转变前的行为负责,成为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法律的严谨性与变性人复杂的身份背景交织出一系列法律与伦理的难题。例如,如果有变性人在变性后重新出现在法庭上,昔日的身份是否仍在法律上被追溯,如何认定其在法律意义上的性别,成为法律执行中的难题。而变性人被认为“逃避责任”的说法,会使得法律在面对变性相关的案件时可能显得无力,进而影响对社会不公的必要改进。
贾振华阐释了变性人的社会认知障碍,有些人依然将变性视为“变态”,这与社会文化的认知密不可分。随着社会对性别认同的逐步接受与理解,法律的修正与进步成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议题。作者最后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系统及医疗制度需重新审视如何更加人性化的处理与变性人相关的法律事务。变性人在获得身份认可、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挑战,正是现实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问题。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美國大學圖書館LGBT館藏發展政策研究_余昇鴻 | None | 展开
《美國大學圖書館性別少數族群館藏發展政策初探》這篇論文由余昇鴻撰寫,討論了臺灣圖書館對性別少數族群(LGBT)的館藏發展政策的不足之處。文章指出,隨著台灣性別少數運動的發展,性別少數族群的社會能見度逐年提高,然而,圖書館在提供資源和服務方面比起其他少數族群,例如身心障礙者和新移民,仍舊缺乏關注和相應的政策。這使得臺灣的圖書館未能設計出專門針對性別少數族群的服務和館藏發展指引。文章開始以對當前社會狀況的描述,以及對LGBT族群的定義進行解釋,然後引入美國圖書館學會(ALA)及其權利宣言,強調圖書館應對少數族群的服務責任。接著,論文回顧了美國四所大學圖書館針對LGBT族群制定的館藏發展政策,例如芬蘭的圖書館也提到在館藏選擇中必須考慮不同人口群體的必要性。文中提到:「館藏資源是圖書館提供各項服務最重要的基礎」,并指出如果沒有足夠的館藏資源,將無法為族群提供滿足其需求的服務。最後,論文希望通過這次的政策回顧,可以促使臺灣圖書館界重視對LGBT族群的服務,並為有意制訂相關政策的館提供參考。這篇論文不僅具體分析了LGBT族群在圖書館中的需求,還提及了許多國外圖書館在這一領域已經取得的進展。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分析_護教與宣教_2023 | 2023 | 展开
这份名为《聖經對同性戀的立場分析_護教與宣教》的文献,是一份深入探讨圣经中关于同性恋及其相关议题的研究。文件于2023年5月7日创建,主要围绕基督教中的同性恋观,引用了多段圣经经文,包括《创世纪》、《利未记》和《罗马书》等,分析了基督徒在面对同性恋及婚姻时的立场与原则。作者首先强调了基督徒对神及圣经的权威性认定,认为这一立场是理解和讨论同性恋行为的基础。
文中有明确的阐述,指出在基督教教义中,神创造了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并认为这种制度是神的旨意。同时,文件讨论了旧约与新约中对同性性行为的明文规定,包括《利未记》中关于可憎的事情的描述,及《罗马书》中提到的同性性行为的後果。虽然这些经文对同性性行为表达了明确的否定态度,但作者也提到了基督徒应对同性恋态度的复杂性,提倡在教会内对有同性恋倾向的信徒给予尊重和理解。
文件则着眼于LGBTQ群体与权利的争取,包括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的权益运动,并引用了“彩虹旗”作为象征。同时,文件详细介绍了多个法律案例,分析了在美国背景下同性恋者与宗教信仰相冲突的事例,如科罗拉多州的著名蛋糕师傅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宗教自由和个人性取向之间的法律与道德碰撞,探讨了法律政策如何影响信仰群体的自由。
在论述中,文件还提及了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将6月定为“美国同性恋月”,以及他对同性恋平权的支持,强调了社会对LGBTQ群体的逐步接受和权利的争取。总的来说,该文件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在基督教视角下,对待同性恋的多元化立场,既有传统的教义分析,也包含了当代法律和社会动向的讨论。
年份:2023 收录日期:2024-11-23 02:31:10 |
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 | None | 展开
《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善》是关于欧美国家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的比较研究文献。该文献重点探讨了英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框架及其对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与影响。虽然具体的文本未能提取,但根据文件名称及领域可以推测,文中应包括对英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基本结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也可能涉及对我国现有立法的分析与反思,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篇文献或许会深入探讨反就业歧视法在保护跨性别、多元性别群体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分析其在实际实施中的不足,以促进更为完善的立法措施。文中可能还会引用一些具体案例,以说明相关法律条款实施中的挑战与地方性实践。因此,这是一份对了解和改善我国多元性别群体就业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术研究文献。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01 08:46:46 |
西方国家变性人越来越多众法官束手无策_齐书学 | None | 展开
该文件是齐书学对西方国家日益增多的变性人现象所面临法律挑战的深入探讨。随着外科学及整形外科技术的飞速发展,变性手术已经不再是一个难题,变性人的数量在西方发达国家显著增加。这一现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层面的复杂问题,尤其是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变性人的权益,例如婚姻权、子女抚养权以及军事义务等。
文件中提到,传统法律未能及时适应社会对变性人权益的认识与需求,律师和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常常感到束手无策。比如,如何解决变性人与原配偶之间的关系,已婚变性人在改性后是否还有权维持原有婚姻、子女的抚养权以及财产继承等问题,都在法律实务中面临巨大挑战。文件列举了多个具体案例,尤其是西班牙一名变性人安东尼奥·卡斯蒂略·冈萨雷斯的案件,他的请求虽然在初审中得到了支持,但在最高法院被否决,因其在法律上仍被认定为男性,而无法享有女性的合法权益。
文件还提及了英国法院对于内务诉讼中的判决,特别是在‘科赛小姐’案中的判决,强调了变性人在婚姻法中面临的冲突以及基于性别变化带来的复杂法律后果。法院通常依赖现行宪法法律进行裁决,往往与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产生激烈的争论。
法律对于变性人的界定与保护措辞模糊,很多国家在处理变性问题上缺乏统一规范,结果是,变性人的法律身份和社会身份常常处于一种争议与不确定状态。作者指出,法律需要在保护个体自由发展的同时,也积极解决因性别转变而引发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对此,文件建议各国应具体情况细化有关‘第三性人’的法律,并在政策层面上予以更为全面的考虑。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论变性人的性别判定——附一例变性人离婚案件报告_潘永久 | None | 展开
这篇论文名为《论变性人的性别判定——附一例变性人离婚案件报告》,主要探讨了变性人在性别判定上的法律和医学问题。文章首先回顾了变性手术的历史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指出变性手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医疗服务手段,为许多严重的性别认同障碍患者提供了新的生活机会。然而,变性手术不仅涉及个人的生理变化,还引发了许多法律、伦理和社会学上的问题。论文通过数据对比和案例分析,指出变性手术后个体的性别身份认定面临复杂的法律挑战。
论文中引入了“法律性别”的概念,这是为了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变性人在社会中的身份认定。依据该理论,法律规定了变性手术后个体的社会性别应与其法律身份一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变性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了变性人在离婚诉讼中性别判定的争议。文中提及一例变性人通过变性手术进行性别认定,随后与另一女性结婚,却在离婚时引发了性别身份的法庭争议。这一案例显示了当前法律体系在处理跨性别者和变性人身份问题上的不足之处。
在论述过程中,作者还详细阐述了影响变性人性别判定的多种因素,包括医学检查、社会性别和法律框架等。研究发现,性别的社会性别与生物性别并不总是一致,尤其是在变性人群体中,社会性别的认定常常依赖其所接受的医疗过程和心理认同。这一研究不仅为变性人的法律地位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将来的法律修订提供了参考依据。
论文还涉及了一项相关的数据统计,表明生理因素如何影响变性人在申请法律性别变更过程中的遭遇,同时强调了在评定伤残等级时,早晚评定时机的把握对伤者的影响。整体而言,这篇论文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与深入的法医学研究,展现了变性人在法律和社会中的复杂地位,以及如何在性别认同和法律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论建立变性人婚姻家庭之特别制度_王正苍 | None | 展开
本文件由王正苍撰写,题为《论建立变性人婚姻家庭之特别制度》,探讨了变性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与婚姻权利,特别是在我国婚姻法框架下对变性人结婚的法律思考。文章首先指出,变性人婚姻的特殊性在于如何确认其法律性别和婚姻能力,根据不同国家的立法情况,可以采用生物学或心理学的方法来确定变性人的性别。例如,奥地利和英国在变性人婚姻的法律定位上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标准,前者主要基于生物学依据,而后者则允许变性人在不进行变性手术的情况下,依据性别认同获得法律承认。这一部分有助于理解国际上对变性人婚姻的不同态度,为中国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
接着,文中详细探讨了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下,变性人结婚条件的不足与挑战。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变性人的身份确认做出明确规定,某些地方的政策虽有所试探,但整体上仍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作者认为,变性人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结婚的权利,并建议在婚姻法中加入对变性人婚姻的特别规定,以回应社会需求和法治的发展。
王正苍还探讨了变性人在婚后离婚的问题,尤其是在一方变性后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文中提到,一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变性手术,如何评价其法律关系甚至婚姻有效性,成为必须解决的法律课题。目前我国婚姻法认定婚姻必须由异性组合,因此在法律上存有一些矛盾和冲突。为了保障变性人的权利,文中提到可能需要在法律条文中再次确认对变性人的婚姻权利的认定,确保在变性后的婚姻生活能够在法律上得到公正的对待。
最后,文章建议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给予变性人以更为明确的法律保护,确保其婚姻家庭的性质和权利能被社会普遍接受,以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和谐。文章在描述中对于婚姻中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希望借此能够引起法律界和社会大众对变性人群体的关注与重视。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5-01-18 |
谈大正_色情信息法律规制与性权利保护研究 | None | 展开
该文件名为《色情信息法律规制与性权利保护研究》,主要讨论了色情信息的法律规制以及公民的性权利保护。作者谈大正在文中指出,人类对适当的性信息传播有需求,但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和社会的风化,必须对性信息进行必要的限制。他提出了“相对的淫秽物品”的概念,即我们在评价某些物品是否淫秽时,不仅要看其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考虑传播的场合和对象。因此,建立“性权利”的概念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性活动不仅包括生殖功能,还具有示爱、欢愉、审美和保健等多重功能。因此,只要不妨害他人权益且不危害公共利益,公民就有权利通过性活动及享用相关性信息和性器具,这是基本的人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文中提到,伴随着当今社会对“扫黄”的广泛关注,色情内容的监管已经引发了公众的显著反应。包括电信运营商、手机增值服务商、广告联盟与色情网站之间的利益关联,已经引起家长的担忧和政府的重视。作者举例指出,四川一男子因下载色情图片被罚3000元的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质疑,这反映出公众对于法律措施的认同度,以及对色情定义的复杂态度。同时也说明法律对于色情信息的界定并不清晰,学术研究与日常生活的碰撞产生了诸多矛盾。
在研究色情的背景下,作者分析了人类的生物本性及社会文化对“色情”定义的影响。他指出,不同文化和历史时期中,人类对于性行为的自由有着不同的理解。在某些文化中,婚前性行为被视为正常甚至受到认可,而在另一些文化中则被严格禁止。通过对社会学家的观点的引用,作者强调了性行为不仅是生物本能的表现,也是文化编码的重要体现。
谈大正还分析了人类对于色情信息传播的心理需求,强调这一需求在社会规范与人性之间引发的矛盾。他呼吁应通过法律、道德等手段,对色情信息进行合理的管控,以保护青少年及未成年人。然而,如何界定和规范“色情”的标准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色情的控制应该依法而行,而不是通过片面的道德评判。本研究为深入理解性权利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切实的理论基础和更为清晰的视角。
总体来看,该文献为关于性权利、法律规制和社会文化背景下的色情信息传播提供了全面而深刻的视野,揭示了当代中国在这一领域面临的复杂问题和挑战。
年份:None 收录日期:2024-11-23 04:4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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